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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关业务的条件有哪些?含项目报建等多项要求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
一、办理条件 1、项目报建申请及审批表(原件1份)2、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共享)3、授权(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4、申请单位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5、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批意见(办理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7、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或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8、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函或批复(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需提供)(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10、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11、经批准的市政设计施工图纸六套(蓝图)(附CAD电子光盘1个)12、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可共享)13、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办理材料 信息准确、真实;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准确、真实;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准确、真实;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准确、真实。 信息准确、真实;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准确、真实;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准确、真实;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信息准确、真实;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网上办事”栏目。 (网址:) 2、办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个人办事”、“企业办事”、“部门服务”中查找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 3、办事人找到自己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以后,点击服务事项名称可查看该事项,点击“在线申办”则进行申请。 4“在线申办”主要涵盖以下四个申报流程,依次是条件自检、表单提交、附件上传、完成申请。 条件自检:主要是申办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及自检办理该业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材料是否已符合。申办人需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实,避免由于条件不符或材料不齐等,导致该业务不能办理。 表单提交:主要是申办人填写所要申办业务的一些相关情况信息,以便业务工作人员可以进行预审核。 上传附件:对于有要求需要上传附件的服务事项,申办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附件,以便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完成申请:申办人完成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实业务流水号、办理材料、实体窗口办理地址等详细信息。 5、部门审批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二)受理。 1.网上预审。接收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反馈受理情况。对提交电子材料齐全的,到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对提交电子材料不齐全的,补充提交。 2.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惠南大道伯公坳建设大厦2楼业务受理中心 五、办理时限 1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规定?简化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标准意见表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规定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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