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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与婚姻财产的难题——陈某与孙某的困境陈某家族经营着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陈某在婚后也参与了企业的管理。孙某则在一家公司担任普通职员。婚后几年,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陈某认为家族企业是婚前就存在的,且自己在企业中的股份是家族传承下来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孙某则认为,婚后陈某在企业中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这个案例涉及到家族企业与婚姻财产的复杂关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性质、股权的来源以及夫妻双方在企业中的贡献等因素。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孙某分得陈某在婚后从企业中获得的部分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