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胡正东律师电话:13532690835
执业证号:14419200910243768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南城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
邮箱:939135870@qq.com
939135870
987103158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