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胡正东律师电话:135326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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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